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ST13标项目部、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26民初794号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市西和县石硖镇库银村。
负责人:***,项目经理。
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