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钱刚、***等与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一字第176号
申请人钱刚。
申请人***。
申请人*前。
申请人河北燕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宝全,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三终字第392号、第427号、第390号、第39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010号、第1007号、第1009号、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以上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阿拉善分行阿拉善额济纳支行营业室帐户06×××70上的存款4700000元予以冻结,时间从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止。
户名:迁西县人民法院
帐号:132000006018010011763
开户行:交通银行唐山迁西支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羿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