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59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