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财保4号
申请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554877932。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翔,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礼,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
申请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670,610.9元的财产。2022年3月9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70,61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包军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可馨
书 记 员 李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