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3执39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安信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金鹏,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工业园区聚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安信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1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2119021.47元,受理费32472元,执行费23591元,以上共计2175084.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裁定书,冻结了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175084.47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全额解除本院对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树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