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长垣县宏瑞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928民初1959号
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长垣县常村镇西新长北线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双全,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工业园区聚良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项目部。
负责人:XXX,濮阳豫能项目部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县柳屯镇渡母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项目部(以下简称河北亿能濮阳项目部)、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豫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公司2018年3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受理。2018年4月3日,由濮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公司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项目部共同委托代理人***、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3日,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公司与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项目部(以下简称亿能濮阳豫能项目部)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方向被告亿能濮阳豫能项目部所承建的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火电机组项目施工现场供应商品混凝土。依照本合同,原告从2015年3月23日当天到2017年2月15日,分多次给被告供货,最后有结算单11份。经结算,现被告亿能濮阳豫能项目部仍拖欠原告方混凝土货款1285868元(见结算清单)。因亿能濮阳豫能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特将具有法人资格的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就本案而言,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是原告所供给商品混凝土实际使用人,合同约定的混凝土送货地(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偿还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诉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285868元及承担本院诉讼费。
被告河北亿能委托代理人辩称,原、被告之间因濮阳项目所涉工程款,共4030867.7元,已结款2745000元,欠款数额1285868元及事实理由没有争议,但是原告没有依照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的约定及时向亿能公司提供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含原材料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河北亿能公司是按照业主的付款进度支付原告贷款,即本月之前所欠混凝土80%的贷款,现亿能公司支付原告贷款比例约80%,而因为原告没有应约提供检验报告等技术材料。原告应先向被告提供合格证等技术资料。河北亿能公司对此提出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未依约提供技术资料时,河北亿能不应支付货款。原告诉请濮阳豫能公司无关,诉请濮阳豫能公司向其支付货款没有合同依据,原告的诉请不应支持。
被告濮阳豫能公司代理人辩称,被告濮阳豫能公司与原告、河北亿能公司之间所诉纠纷无关,濮阳豫能公司不发表意见。
原告对被告答辩做一下说明,河北亿能公司的答辩理由是没有提供合格证,造成工程款无法支付,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河北亿能公司欠应付原告工程款是4030868.15元,另外已付工程款是2745000元,尚欠工程款是1285868.15元,如果没有相关手续,被告连2745000元也不该付,所以被告河北亿能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原告和河北亿能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停止供货,后因濮阳豫能公司领导**协调要求继续供货,条件是亿能公司不付工程款由濮阳豫能公司代扣应付河北亿能的工程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继续给亿能公司供货,一直到2016年底,事实濮阳豫能公司确实将应付河北亿能公司的工程款扣付到濮阳豫能公司,所以要把这个工程款直接从濮阳豫能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冲抵濮阳豫能和河北亿能的债务。
原告为证明其诉求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证明。证明目的,原告适格。
2、混凝土供货合同、劳务分包进度结算书12份、混凝土进度结算书。证明每月的结算额及上个月的结算额。
3、财务结算明细表。证明应付款项、已付款项还有余款。
4、2745000元的汇款凭证。证明已付款项。
5、劳务分包进度结算书原件、合格证。
被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没有异议,证据二,对混凝土供货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合同恰恰证明原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第5条第2款第6项及时向河北亿能公司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还有使用技术说明等材料,河北亿能公司在原告未提供该资料时,依法享有合同法抗辩权。对劳务分包进度结算书复印件,被告不予质证,如法院采纳该组证据,需对原件核实,被告希望法庭要求原告说明不能如期提供证据原件的原因,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训诫、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证据三、对于混凝土进度结算书属于原告单方出具,不属于证据。证据四没有异议。证据四、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之后逾期提交,被告不予质证,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五、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及时向被告提供合格证,即便按照常理原告也应当每交付一车混凝土随车交付一部分合格证,但是从原告提交的合格证来看,原告没有交付一份合格证,这充分说明原告违约在先,因此原告索要工程款的请求不应支持。基于原告应交付合格证而未交付的事实,被告当庭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提交的全部合格证进行证据保全,随后代理人将提交书面申请。
被告濮阳豫能委托代理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与本公司无关,不予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所提供证据进行说明,合格证当时随着货物已经给了被告了,现在被告所说的合格证是竣工合格证,所以不欠被告的合格证,被告的抗辩权不成立。劳务进度结算单原件在财务上,不让拿原件,如果需要,让财务人员带上结算单原件进行核实。合格证由原告去第三方实验室核实,然后再做回答。证据四,因为劳务分包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放着,已经入帐,原则上不让带出原件,今天由财务专员把原件带到法院,就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五,现在合格证226份,全在这里压着,没有给被告,因为被告欠原告钱,所以合格证没有给被告,这些合格证都经过三方认证,因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付钱,所以合格证没有给被告。被告在没有合格证的情况下已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应继续支付下余款项。如果被告要合格证,会给一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地点为濮阳豫能2X6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项目施工现场。交货地点为需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运输方式为混凝土运输专用车。混凝土单价及计量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及付款方式、验收方法、质量检验、争议解决办法都有约定。供货过程中,双方对欠款的事实没有争议,欠款余额为1285868元也没有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欠款1285868元,并要求从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欠被告河北亿能的款项中予以扣除。被告河北亿能要求原告支付已付款项的合格证。
2018年5月4日,被告河北亿能申请证据保全,将原告****提交的合格证共226份查封于濮阳县人民法院档案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混凝土供货合同及结算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所诉欠款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供货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货随合格证配套到达需货方,需货方收到货物后及时验收并支付余款,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案原、被告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但不足以导致合同的无效及撤销,故原、被告各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是解决矛盾的根本。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故原告应将被告河北亿能已付款项的合格证交付于被告河北亿能,下欠合格证及款项的交付,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项目部是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诉求。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驳回原告对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诉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285868元。
驳回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濮阳豫能项目部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长垣县宏瑞商砼有限公司对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在本院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元,由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清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