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康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武安市鑫利园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计平,该公司负责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鑫利园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8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28999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3545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鑫利园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

二、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分别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银行理财、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6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周边群众或基层组织查找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0年6月23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所做的调查工作表示认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所做的调查工作表示认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曹建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