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81执恢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涉县。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武安市。
被执行人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海川,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武安市。
***诉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调解款841733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4年6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二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已轮候冻结二被执行人相应银行存款。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二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唤二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4.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700000元,尚有6717333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