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8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武安市人。
被申请人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董事长。
***诉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90550元,并负担执行费1289元。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4日向对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19年4月14日前往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到法院接受询问,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
四、本案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尚有90550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五、2019年4月4日将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享有要求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曹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