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81执恢788号
申请执行人: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诉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8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1023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35元。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前往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到法院接受询问,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
四、因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决定。
五、本案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尚有102300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享有要求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巫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