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81执恢1046号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徘徊镇茶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与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4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5,345,820元,本院依法受理。
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四、因被执行人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五、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345,820元、执行费34,494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武安市增河洗煤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