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庄晏信用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81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庄晏信用社。
负责人***,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