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繁丽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繁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海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安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海川,男,1978年12月24曰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曰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12曰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繁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房海川、***、**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