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1685号
原告***,住石家庄市。
被告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代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