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26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其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564105.6元。
执行中,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583886元,过付给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575845元,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804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1126执533号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