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6财保242号
申请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1316311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刁其方,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故城县。
申请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名下冀T×××××发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刁其方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利名下冀T×××××发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