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6财保24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1316311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刁其方,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故城县。
申请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刁其方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冀1126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刁其方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本院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