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故民二初字第1440-2号
原告:***
原告:***
被告:刁其方
被告:***
被告: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西路
法定代表人:刁其方,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刁其方、***、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全部清偿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刁其方、***、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刁其方、***、河北中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