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822民初121号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男,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荣县城镇幼儿园。地址: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该园园长。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荣县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和被告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益平
审 判 员 薛晓莉
代理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王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