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5502号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孙某,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