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993号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78元,减半收取8289元,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青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