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晋0802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1555163.3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375元、执行费181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了175163.81元,现实际控制金额不足。
3、本院于2022年5月7日、5月26日委托外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
4、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经运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手续(未实际扣押)。
5、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
6、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9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查封的房产有抵押,暂时先不处置,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该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75163.81元(含执行费1815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曹 琦
审 判 员 宁 伟
审 判 员 李民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志琴
书 记 员 赵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