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8民终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96881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