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执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对(2023)晋0802执229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3)晋0802执229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荣
审判员 孙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