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晋08民终200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23)晋0802执22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荣
审判员 孙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