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1022执6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钢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钢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355.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