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0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05813(1-10)),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32107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5610元。另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