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943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生活区。身份证号:41090119********。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新东路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靖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矫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