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品良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02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4109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贞,王豪杰(实习),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品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建设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333号五洲宾馆4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安东,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瑞玺,张卫旦(实习),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41090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品良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品良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