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165号
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长垣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长垣市。
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3.7元,由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