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新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新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办事处庵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人民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西南角7单元2层西户。
原审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关继峰,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办事处庵上村。
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镇利家庄村375号。
上诉人泰安新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河水利公司)、关继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2)豫0825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安新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起诉,但在诉请、事实与理由、证据、财产保全中已经都明确表明了本案并非针对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系故意混淆法律关系、恶意争夺管辖权。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绿化施工合同》,因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是错误的。本案应该根据诉请内容、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据确定法律关系,而不能仅根据《绿化施工合同》就想当然地认为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三、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将苗木款项503400元转账给上诉人,是依据2019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苗木购销合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2)豫0825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温县,原审原告***依据《绿化施工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泰安新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进忠
审判员米新秀
审判员苏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