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执异4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27813R。
法定代表人:王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688179618Q。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桐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河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桐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20)豫1330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如下:2013年异议人承建了桐柏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1标段,目前该工程已顺利完工。异议人因该项目从未与陈桐桐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法院(2020)豫1330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损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请求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20)豫1330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河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桐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0)豫1330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桐桐挂靠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3年桐柏县埠江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第一标段的工程款203364.15元予以扣留,并于该日向桐柏县财政局送达前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经查实,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陈桐桐挂靠了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或承包了该公司承建的桐柏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1标段相关工程。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义务人必须办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陈桐桐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有挂靠或发、承包等关系,并无陈桐桐的工程款可扣留,故本院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0)豫1330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0)豫1330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豫1330执15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戬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