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592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悟,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27813R。
法定代表人:王存。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170576。
法定代表人:胡功海。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619.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346377.96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619.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346377.9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293.1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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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