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5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27813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170576。 法定代表人:***。 ***诉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35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账号7725********内的银行存款354619.36元。现***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账号7725********内的银行存款354619.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