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5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27813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170576。
法定代表人:***。
***诉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35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账号7725********内的银行存款354619.36元。现***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账号7725********内的银行存款354619.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