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825民初359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27813R。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晁珊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 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