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83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金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执行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8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17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6日、2019年12月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0年3月7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2020年3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09038.33元,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后返还至申请人账户;
六、本案中涉及将位于郑州市长***、合欢街南的合欢街81号(现为61号)工厂的厂房11520平方米、办公楼三层3744平方米、动力区二层3072平方米与其他附属建筑物共计21086平方米的建筑物中腾退,因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场地保管腾空厂房内的附属物,暂无法执行。
七、2020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