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勤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68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3459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勤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电信宿舍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09546515X9。
关于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勤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勤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12日、2020年5月12日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2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执行员*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