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4728号
原告: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34596U。
法定代表人:许智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平,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763990275。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
原告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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