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3日,住南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5日,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淅川县仓房镇
**、**与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07818.54元,并自2018年1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100000元;被执行人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承担代付义务。案件受理费11128.19元、鉴定费1250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用9714元由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承担。
因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6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有大额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另查明,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该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次冻结为轮候冻结,已冻结的财产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808635.61元。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向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808635.61元。本案关于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三、2022年6月29日到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说明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707818.54元、利息116468.16元、案件受理费11128.19元、鉴定费12500元、迟延履行金4165元、执行费9714元,共计861793.89元,实际执行到位808635.61元,尚余53158.2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唐坤博
执行员  袁鹏飞
执行员  李 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钰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