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117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皓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804XJ。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万寿路01-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阁。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戎留德、程道兵、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池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戎留德、程道兵、宋国军的起诉,本院予以准允。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皓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7月16日,原告为被告供应了沙土、水泥、石粉等材料价值126258元,现场由戎留德、程道兵签字接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6258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6258元;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因承建开封市新区一大街旧路改造三标段项目,需购买相关材料。被告涉案项目工作人员宋国军电话联系原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河南宏盛公司案涉项目供应沙土、水泥、石粉等材料,现场由戎留德、程道兵签字接收。2021年7月1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为被告供应了沙土、水泥、石粉等材料价值126258元,被告未支付货款。之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6万元,尚欠66258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实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下欠原告货款本金66258元,应当予以支付。故对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625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662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46元及诉讼保全费682.58元,由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池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