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75号
申请人:***,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万寿路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804XJ。
法定代表人:李金阁。
被申请人: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
***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5553.78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账号:4100********;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中心支行,账号:9410********;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账号:8920********);二、冻结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4375.2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光路支行,账号:2598********)。***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5553.78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账号:4100********;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中心支行,账号:9410********;3.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账号:8920********);
二、冻结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4375.2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正光路支行,账号:2598********)。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