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誉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5092号
原告:河南誉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贺江路69号天擎花园6号楼107商铺二楼207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F2W1K57。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乾鹏,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万寿路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804XJ。
法定代表人:李金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晓,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誉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诚公司)与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誉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宏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誉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宏盛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誉诚公司撤回对被告宏盛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2元,减半收取3236元,由原告誉诚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