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发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