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31执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02月01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23)陕03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人民币1132140元、诉讼费23833.5元,向申请执行人归还钢管1842.4米、扣件8520套、转向242套、接头1000套、丝杠2172套。本案执行费1372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以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交通工具、股票证劵等进行查询,于2023年5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按照规定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9月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在告知其权利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331执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 冻结申请,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