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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民终338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2民初9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2民初9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