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某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民终17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5民初15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与***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系为了办理***的社保。一、某某公司在一审提供的5份民事判决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执业注册信息,完全可以证明***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与不同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2013)开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表示自己不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仅是证书挂靠关系,其与河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三、依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执业注册信息,自2017年起至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分别在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可以证明***与这几个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否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可能进行注册登记。四、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期间***从没有在某某公司上班,没有为某某公司从事任何工作。综上,某某公司与***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答辩称,一、***与某某公司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某某公司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的社保不属实,***有充分的书面证据和事实依据,***向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讨要工资的录音中***称现在没钱,有钱就全给***。某某公司与***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200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入职某某公司时仅有中级职称,初入职时仅是工程部一名普通员工,不存在某某公司聘用***系挂靠中级职称的说法。某某公司称***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是挂靠不属实,2009年5月6日***才取得高级工程师证书,2009年8月4日某某公司将原技术负责人变更为***。2012年12月28日某某公司和***变更了劳动合同,又签订了一份1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因此某某公司称***从开始就是挂靠高级工程师证书完全不符合事实。***在某某公司连续工作15年4个月28天,某某公司为***缴纳了全部社保。某某公司将***变更为技术负责人后,某某公司又连续对***考核了3年,2013年、2014年、2015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二、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5份民事判决书和所有证据均没有原件,且来源不明,全是某某公司经过剪切、删减、修改后残缺不全的复印件,***向某某公司讨要的是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拖欠33个月工资,***认可已经领取工资的金额。三、某某公司未提交***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某某公司与***签订了二份劳动合同,并给***缴纳了社保并办理了退休,某某公司推理***与不同的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四、某某公司称***与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不属实,证书挂靠不需要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在一审中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从没有在某某公司上过一天班,而上诉时又称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期间***没有在某某公司上班,前后陈述不一致。五、***自2008年11月19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一直在某某公司上班,直到2024年4月份***办理退休后才不再上班。2023年冬季至2024年3月某某公司催要郑州市三环快速化项目南三环工程的结算款,让***核对南三环的工程量,研究结算对策,有时夜间还要加班,***都是积极完成工作。综上所述,***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向法庭提交的原件证据以及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可以证实,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某某公司连续拖欠***33个月工资,(拖欠工资时间: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年9个月)。***每月工资为3,000元人民币,合计99,000元,大写:玖万玖仟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某某公司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75%:99,000×75%=74,25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总计:(1+2)=173,250元,大写:壹拾柒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2年12月28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固定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工作地点:河南省郑州市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劳动报酬: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标准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等。 ***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某某公司于1996年4月9日建立,注册资本金30,268.3万元,技术负责人***,职务总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备注原企业名称:郑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发证日期:2002年4月15日。2009年8月4日原技术负责人变更为:***。 ***提交的《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显示***所在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参保缴费时间2007年8月1日,交至2024年4月。 ***提交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办理表》显示,单位名称某某公司,用工形式合同制工人,退休类别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工种名称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2010年5月至2024年4月,河南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申报单位某某公司意见,经初步审核,该同志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同意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郑州市金水区社会保险中心于2024年4月19日核准,核准意见:该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退休办理条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提交的清单显示,其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某某公司36,000元;2020年9月22日收到某某公司36,000元,2021年10月21日收到某某公司36,000元。 2019年8月1日,***出具的收条显示收到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36,000元。2020年9月5日,***出具的收条显示收到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资36,000元。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收条显示,收到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在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工资36,000元。 2024年5月20日***就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99,000元。2024年5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金劳人仲不字[2024]6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某某公司提交了部分民事判决书,显示***在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期间与河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处理情况,2015年4月7日至2017年7月期间与河南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处理情况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主张某某公司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99,000元,***提交了其与某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合同期限内某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支付***工资各36,000元的相关证据,结合***出具的收据,工资已支付至2021年7月31日,***于2024年4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份期间的工资未支付。某某公司在合同期内未向***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4年4月以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为***申办退休手续,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存续至退休手续办理完毕止,***主张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工资,与双方之间连续三年支付标准一致,该院予以采纳。某某公司主张其与***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社保是给***高级工程师证书使用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相关约定,某某公司提交的其他案件判决书,涉及的纠纷期间与本案***主张的欠付工资期间不一致,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主张被告支付工资99,000元,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期限内逾期不支付,***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该项诉求不符合上述规定,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99,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与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是否欠付***20**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99000元。***和某某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19日和2012年12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标准等,***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某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于2009年8月4日变更为***,2009年5月6日***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显示工作单位系某某公司,***提交的清单及其出具的收条显示某某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支付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的工资,某某公司为***缴纳社保自2007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并于2024年4月为***办理退休手续,***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等显示***系验收人员、技术负责人,上述事实能够充分印证***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某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某某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证书挂靠关系,***并未从事任何工作,但其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纠纷情况产生于本案争议的欠付工资期间之前,且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又与某某公司向***连续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办理退休等事实明显矛盾,***提交的录音亦显示其向某某公司索要欠付工资时,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确提出异议,故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某某公司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99000元,符合双方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