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穆某某、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31执恢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1961年02月01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10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23)陕03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24)陕033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张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913721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子***自愿代张某某在300000元内履行给付义务,自2025年1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直至300000元付清为止,上述款项付清后,我院解除张某某转移至***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19号院3号楼1单元3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案剩余部分案款待张某某实现陕西棓煜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债权时履行完毕。本案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3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