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81民初484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杨某,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6元,减半收取计5963元,由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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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