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81民初484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杨某,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6元,减半收取计5963元,由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