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4民初209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董学文,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北关4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存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董学文、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怀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