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
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北关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4元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芦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